“SUNLINR”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093020号“SUNLIN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07号

       

      申请人:浙江森林人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93020号“SUNLIN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01372号“尚菱 SUNLI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灯、水净化装置、空气净化用杀菌灯商品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8255号“南美申雷诺 SUNLIN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龙头、水暖装置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