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850352号“恒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05号
申请人:青岛恒丰作物科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50352号“恒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4396号“恒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灭有害植物制剂、除草剂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50982号“恒豐及图”商标、第8767921号“恒豐及图”商标、第27874692号“恒丰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放射性药品、碱、人用药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潇文
刘胤颖
柯佩佩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