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SA BIOPHAR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4203号“HANSA BIOPHAR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26号

       

      申请人:HANSA BIOPHARMA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4203号“HANSA BIOPHAR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3165892号“汉萨HAN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66201号“汉萨HANS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销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5、42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5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以及兽医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HANSA BIOPHARM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NS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科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HANSA BIOPHARMA”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HANSA”,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