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南海”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979633号“牛南海”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53号

       

      申请人:况梅
      被申请人:中特国招(北京)酒水配送中心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1日对第29979633号“牛南海”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中南海”是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名称,争议商标“牛南海”与“中南海”字形上构成高度近似,读音上大部分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两者产生混淆。争议商标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2、被申请人先后申请了与“中南海”字形高度近似的第19441019号“中七用海”商标、第19396410号“中十甲海”商标、第29925151号“牛南海”商标、第35696817号“牛南海”等16件商标,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2019年2月7日获准注册。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12件“牛南海”商标、1件“中十甲海”商标、2件“中七用海”商标、2件“南海牛”商标,其中有11件在注册申请审理中以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予以驳回,驳回通知书已生效;有5件同处于无效宣告审理中。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9年2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理。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理由、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认为:
      1、争议商标“牛南海”为中文商标,该标识与“中南海”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上高度近似,“中南海”是党中央、国务院办公的特定地点,用作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开胃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的规定。
      2、申请人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并未明确与之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八)项、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