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8074617号“CZB”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1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程芳
申请人因第8074617号“CZB”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9698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5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0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包括复审商标“CZB”在内的“CZB”品牌是申请人的核心品牌,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于指定服务上进行了实际的使用与宣传推广,应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及企业官网;
2、百度翻译检索“CZB”得到的检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0年2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4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信息、建筑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1年4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8年8月21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鉴于复审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1年4月7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我局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申请人情况介绍,不能证明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服务上进行了连续三年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