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l”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7224号“bd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72号

       

      申请人:CABINET BEAU DE DE LOMENIE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7224号“bd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64613号“B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81704号“贝得力BDL BABYDEL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27831号“宝缔徕B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82594号“B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1959254号“BD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1691495号“BD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171833号“BD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9、35、36、38、41、42、45类国际注册第1199663号“BOOOD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五、七、八、十、十三、十四)未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六已被提出撤销申请,申请人正在与其余十二件引证商标协商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16、35、36、38、41、42、45类复审商品与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共存协议等相关证据材料;引证商标一、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数字介质,CD盘(只读存储器),信息处理设备及计算机,所有这些产品均用于技术监督、工业和知识产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数据库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或教学用品(仪器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三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L”字母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贸易业务的企业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6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税务估算和鉴定,特别是有关工业和知识产权增值、估算、转让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8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信,计算机终端通讯,技术监督以及工业和知识产权领域的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输”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电信和通信服务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八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1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翻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九、十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L”、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十三核定使用的提供搜索引擎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十一“BDL”、引证商标十二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DI”、引证商标十三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法律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十四核定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包括专利权、商标、版权和发明”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bdl”与引证商标十四显著识别字母部分“BOOODL”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35、36、38、41、42、4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