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松庄CHATEAU AUSON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045631号“奥松庄CHATEAU AUSON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674号

       

      申请人:欧颂庄园农业经营民事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45631号“奥松庄CHATEAU AUSO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4094446号“奥松庄传奇LEGENDE CHATEAU AOS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0170号“奥の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692849号“CHATEAU AUSO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申请人公司的经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奥松庄CHATEAU AUSONE”与引证商标一“奥松庄传奇LEGENDE CHATEAU AOSONG”、引证商标二“奥の松”、引证商标三“CHATEAU AUSONE”在文字和字母构成、呼叫上相同或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所举证据及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