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KAN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11479号“ARKAN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719号

       

      申请人:雷诺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11479号“ARK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25688918号“阿雷纳AR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69228号“ARI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203851号“ARK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5267149号“ARIA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失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摩托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电动车辆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ARKANA”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字母部分“ARANA”、引证商标二“ARIANA”、引证商标四“ARIANA”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