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374636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86号 - 申请人:程国平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9374636号“东何肉饼”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786号

       

      申请人:程国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支滨晗
      委托代理人:浙江明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10日对第29374636号“东何肉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3216430号“东河Dong 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东河肉饼”品牌已具有一定影响力,被申请人通过抄袭模仿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三、被申请人大量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等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均为打印件):
      1、门店照片;
      2、举办活动照片;
      3、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是基于使用与保护目的。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不构成抢先注册他人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及吴樟花经营店铺的资质证照、被申请人家人身份证明及副食品服务证、经营场所照片、包装照片、居家人家居服淘宝店铺截图及产品照片等打印件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在质证意见中坚持其评审请求并补充提交实地拍摄店铺照片、义乌市甄味饭店及甄味私厨地址等信息截图、淘宝搜索“居家人家居服”截图等打印件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4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4月27日。
      2、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8月28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肉馅饼、馅饼、粥、年糕、粽子、花卷、盒饭、元宵、饺子、包子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8月27日。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我局根据申请人的评审请求、事实及理由适用相关具体条款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主张。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馅饼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馅饼、馅饼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中显著识别文字“东何”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中文“东河”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的主张。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修改后《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萌
    马媛媛
    张旭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