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KANDLOAD”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1687324号“LOCKANDLOAD”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229号

       

      申请人:杨遵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中塬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梦凯衣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知管家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7日对第21687324号“LOCKANDLOA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第7360537号“楼康龙LOUKANG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主原创设计,具有特殊含义,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读音及整体视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已在多个类别上注册“LOCKANDLOAD”商标,且该系列商标经大量使用和推广,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LOCK AND LOAD”的翻译;被申请人相关商标注册信息;被申请人“LOCKANDLOAD”商标在百度、淘宝的宣传和使用图片;申请人相关诉讼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深圳市泽川服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袜、婚纱等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由楼康龙330782198902281717于2009年4月2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2年9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游泳衣、头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理由、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依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的权利主体应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引证商标的所有人现为楼康龙330782198902281717,申请人未就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利害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其以引证商标为在先注册商标而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缺乏充分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另,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于“婚纱”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