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鳌乐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7273156号“博鳌乐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93号

       

      申请人:海南乐之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73156号“博鳌乐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臆造性标志,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并且,申请人已将该商标投入实际商业使用,已经取得了较强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博鳌乐城”,“博鳌乐城”可指“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