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377216号“Sure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92号

       

      申请人:广州音符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77216号“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33312216号“SU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无效,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其次,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2409号“SURE”商标、国际注册第1416799号“SURE PETCARE及图”商标、第7141256号“M Sure及图”商标、第26684225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通过申请人的的大量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地址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其最终状态不会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视为在先申请商标,予以评述。
      引证商标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使用的“计算机芯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Sure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