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796031 -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89号 - 申请人:张向起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96031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89号

       

      申请人:张向起
      委托代理人:北京兰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960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35644号“蝗虫huangchong及图”商标、第33569786号“耸贝LOCUS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长期的使用,申请商标在本行业内已经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包装照片;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市场营销研究;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商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