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斛老酒”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357030号“一斛老酒”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0047号

       

      申请人:六安南山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57030号“一斛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内涵与显著性,经过广泛宣传及使用,在相关消费者中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了以下商标:第34204063号“舍台一壶老酒”商标、第32840475号“一壶老酒”商标、第31097120号“一•壶•老•酒YI HU LAO JIU及图”商标、第29846802号“吉亨一壶老酒”商标、第28076165号“工匠情怀一壶老酒”商标、第25989900号“王姝懿一壶老酒及图”商标、第25014027号“澹泊敬诚一壶老酒”商标、第11158668号“润群一壶老酒”商标、第25817904号“一厂老酒”商标、第18924945号“一厂老酒”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
      引证商标二、三在驳回复审中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四至十核定使用的“白酒;鸡尾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一斛老酒”,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无证据显示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