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6760046号“云商物流”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898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商智慧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760046号“云商物流”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0155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北京环亚运商物流有限公司向我局提供其在2015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1.运输;2.货物贮存;3.快递”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因此,复审商标在上述三项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应受到法律保护。复审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请求依据其提供的证据维持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提交了如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与北京运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商物流”)的工商登记注册基本信息及投资人的信息。
2、申请人企业法人与运商物流法人徐海英夫妻关系证明。
3、运商物流2018年1月1日与北京市北水嘉伦水产品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高温冷库租赁合同及相应发票、银行回单、记账凭证。
4、申请人2016年6月15日与天津金鑫圣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的仓储托管合同及相应发票、记账凭证。
5、申请人对微信朋友圈中使用商标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书及相应使用证据。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证据:
6、运商物流与北京合众佳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软硬设备及安装合同。
7、运商物流网页介绍、宣传册及印有复审商标的笔记本实物。
我局将上述证据交予被申请人质证,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于2008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商品包装;汽车运输”等服务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1.运输;2.货物贮存;3.快递”服务上公开、真实、合法地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
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6不涉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证据7的网页介绍、宣传册未显示形成时间,印有复审商标的笔记本实物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
申请人在证据4中提供了仓储托管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向第三方提供仓储及保管服务,合同页眉标有复审商标字样,申请人同时提供了发票对前述合同的履行情况予以佐证。以上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货物贮存”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申请人的证据3冷库租赁合同所证明的内容是运商物流向第三方租赁冷库,不涉及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申请人的证据5为微信朋友圈保全证据公证书,所提供的微信截图并未出现申请人信息,难以判断服务提供者是否与申请人有关。不能根据以上证据认定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快递”服务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因此,在上述两项服务上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货物贮存”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邢妍
郑星笛
王继红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