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395010 -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10号 - 申请人:郭斯卓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395010号“国荣格林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3810号

       

      申请人:郭斯卓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95010号“国荣格林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第7351117号、第73511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声明同意申请人在第17类指定商品上注册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侯广超
    王燕
    蔡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