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TEAU BEAUREGARD POMEROL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2460424号“CHATEAU BEAUREGARD

    POMEROL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35号

       

      申请人:博勒加德庄园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惠诚东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460424号“CHATEAU BEAUREGARD POMEROL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所含有外国地名仅仅直接真实表示所含有的外国地名,并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误认。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114375号“POME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616004号“波美侯  POMER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214407号“佳图酒庄 CHATEA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99518号“CHATEA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网络介绍、其他商标注册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POMEROL“为以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申请商标中含有该词语,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地或者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同时,申请商标与四件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