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HARMATO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369560号“PHARMATO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孙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harmaton AG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369560号“PHARMAT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6175号决定,于2019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06月27日至2018年06月2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瑞士医药企业,“PHARMATON”为其字号,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被申请人公司官网上有关产品及销售渠道等的介绍;
      2、复审商标产品在淘宝等在线商城上的销售页面及销售记录等。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还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截图。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所提的质证意见与前述复审的主要理由基本一致,并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所有,核定使用在第5类“药品;牙科用品;兽药和卫生用品;填塞牙孔和牙模材料;消毒剂”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30年7月13日。2018年6月27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药品”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公司官网上有关产品及销售渠道等的介绍,均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为复审商标产品在淘宝等在线商城上的销售页面及销售记录,并非被申请人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邮件往来截图,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无关。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药品”等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