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10844号“路易斯菲戈”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180号
申请人:路易斯•菲利佩•马德拉•卡埃罗•菲戈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10844号“路易斯菲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4619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236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365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上述决定现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二、三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王威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