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1812117 -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00号 - 申请人:西安上之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812117号“大唐饮子TANG DRINK”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500号

       

      申请人:西安上之品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812117号“大唐饮子TANG DRIN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0465号、第19408386号、第2725661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差异。申请人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各引证商标未积极使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蜂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的医用营养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其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具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用调味品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蜂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