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8327515号“二七一教育集团271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99号
申请人:山东二七一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8327515号“二七一教育集团271EDUCATIO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通知中引证的第5442574号、第6009627号分别在显著识读文字、图形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