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1275254号“悦头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52号
申请人:广州幂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75254号“悦头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183045号“悦头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申请人已经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应用平台有关申请商标信息、公众号及宣传册、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之间的合作合同、行业排名及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异议程序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移动电话通讯;信息传送”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