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472472号“够应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98号
申请人:杨济维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丰台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72472号“够应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显著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突出,在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许可合同、宣传推广材料、购买合同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够应当”为文字商标,该文字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