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NF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680211号“WINF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65号

       

      申请人:永发玩具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远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80211号“WINF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3041171号“WI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017471号“英纷 WI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23061号“英纷 WI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3040731号“WINF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83293号“WINSUN;万事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211434号“宝士雅家具 WIN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实际使用,并在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引证商标已经转让申请人。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转让给申请人。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已经转让给申请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的字母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