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生贝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783192号“金生贝贝”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66号

       

      申请人:上海纽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783192号“金生贝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183377号“金康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27366号“金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866333号“金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630859号“金贝贝;KIMBI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03529号“金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227365号“金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768971号“金康贝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六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的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在隔离比对的情况下,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即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