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41545号“EVIT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1163号
申请人:EVITE,INC.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41545号“EV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能够与其他商标相区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869855号“EV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整体构成、外观及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相关公众施以普通注意力不易明确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在“用于移动电话和平板电脑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即用于事件规划、自动化事件管理、准备和创建邀请、传送邀请、跟踪对邀请的响应、通过日历和提醒平台组织事件和共享照片和问候的软件,所有上述内容都通过电子通信网络实现;计算机”等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中博
张苏明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