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171206号“童趣童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695号
申请人:黄叶军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71206号“童趣童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13253号“童趣童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376858号“趣童QUT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93154号“童趣KK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创,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新颖性,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策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童趣童书”与引证商标一“童趣童堡”、引证商标二中的文字“趣童”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童趣童书”属于经艺术化设计的字体,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王钒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