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TTERSPITZ”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7750号“RETTERSPITZ”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404号

       

      申请人:RETTERSPITZ GMBH HEILMITTEL UND KOERPERPFLEGE PRAEPARATE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17750号“RETTERSPITZ”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18852010号“RETTERSP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仅构成“空气芳香剂;房间芳香剂及混合芳香剂,即芳香剂;汽车用芳香剂”商品上的障碍。第18852873号“RETTERSPIT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处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待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确定后核准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先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截止到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合法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含义等方面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娜娜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