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0502298号“M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95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杭州莱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京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麦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502298号“M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81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指甲油;化妆品;指甲擦光剂;除指甲油制剂;指甲护剂;化妆洗液;化妆用油;假指甲;梳妆用油”复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证据进行质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生产委托加工合同;
2、商标授权销售协议;
3、产品零售发票;
4、天猫店铺推广图片;
5、百度搜索MARCH指甲油结果;
6、线下宣传产品展示图片;
7、MARCH产品图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2月1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4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类“指甲油;化妆品”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3年4月6日。2018年9月10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继续有效。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2、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第10502332号“MARCH”商标;第10502266号图形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指甲油”等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1为生产委托加工合同,不属于复审商标的商业使用;证据2为商标授权销售协议,仅能证明其授权关系,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产品零售发票,均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且部分发票显示的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同时,鉴于被申请人在第3类商品上除本案复审商标外,还申请注册“MARCH”等商标,故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所标识的相关产品已面向公众并进入流通领域;证据4、5为天猫店铺推广图片及百度搜索结果,未显示商标复审标识和形成时间;证据6、7为线下宣传及产品图片,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指甲油;化妆品;指甲擦光剂;除指甲油制剂;指甲护剂;化妆洗液;化妆用油;假指甲;梳妆用油”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