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839635 -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02号 - 申请人:深圳市鹏道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39635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02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道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96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84314号“DP”商标、第15239843号“歧伯·天下 QB QIBO THE WORLD”商标、第24205944号“JINGPEIBAO及图”商标、第10438682号图形商标、第12054941号“博源海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类似情况已经核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部分在视觉效果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处理”一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文字处理”一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