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83814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600号
申请人:深圳市鹏道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3814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50718号商标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55668号商标、第12055690号商标、第12055049号商标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