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士顿崛起UPRISI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944035号“柏士顿崛起UPRISI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383号

       

      申请人:卡夫集团监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众仕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944035号“柏士顿崛起UPRISI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9213376号“RISINGUP”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082573号“起义”商标有区别,整体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雅楠
    孙侃华
    许文静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