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OVA 数字化产品设计业务平台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9268695号“DENOVA 数字化产品设计业务平台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9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瑞风协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工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詹晓东
      
      申请人因第9268695号“DENOVA 数字化产品设计业务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256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效,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系申请人原创,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之间建立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指定期间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官网企业介绍;
      2、申请人官网产品介绍;
      3、产品报价单;
      4、销售合同与发票;
      5、申请人宣传册;
      6、宣传合同、财务记账凭证、发票;
      7、宣传片及截图;
      8、申请人协办的展会及会议照片;
      9、申请人及复审所获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其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之中,故我局不再罗列。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28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9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42类“清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等服务上。该商标有效期至2022年9月6日。2018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经审理,我局决定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我局决定,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复审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官网企业及产品介绍,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为产品报价单、证据4为销售合同与发票,均非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5、7为宣传册、宣传片及及图,为自制证据,未显示有效形成时间,且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证据6为宣传合同、财务记账凭证、发票,未显示复审商标标识;证据8为展会及会议照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证据9为荣誉证书,形成时间未在指定期限内。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技术研究;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工程;研究与开发(替他人);车辆性能检测;机械研究”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