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家好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6173728号“百家好世”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082号

       

      申请人:永康市恒艋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裕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6173728号“百家好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13030000号“百家好世”商标、第7247631号“百家好事BASI CHOUS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被我局的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引证商标二予以撤销,时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空气芳香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并存注册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净化剂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不易引起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香皂;洗面奶;洗衣粉;清洁制剂;洗洁精;化妆品;牙膏;香精油;皮革洗涤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柴玲
    刘中博
    张 颖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