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5990204 -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95号 - 申请人:君长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990204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895号

       

      申请人:君长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徐州汇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0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68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79269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45126号“快修侠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电缆铺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分别核定使用的火警器的安装与修理、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中显著标识之一的图形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联系,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