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226628号“点检 DiaTech”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7333号
申请人:重庆点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祥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26628号“点检 DiaTe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53624号商标、第20280005号商标、第3353622号商标、第3353644号商标、第522334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形、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五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42类上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4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岳茹
张玉广
蔡婷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