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两小”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1787482号“一大两小”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12572号重审第0000001104号

       

      申请人:湖南博长钢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12572号《关于第21787482号“一大两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873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9842897号“一大一小 YIDAYIXIAO”(以下称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部分服务上的注册被依法撤销并生效,撤销后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广告;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办公室机器和设备出租;速记;会计”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有效服务为“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有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