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国际注册第1396751H号“BERGAL”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90号
申请人:贝瑞格尼科和索丽泰尔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96751H号“BERGA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98015号“BERGAL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鞋、袜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61414号“博购BERG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鞋、袜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49019号“伯纳尔BERN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鞋(脚上的穿着物)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33374号“BE RE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撤销了其在鞋商品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插入件 ,尤指凝胶插入件,鞋垫(鞋中底),脚用软垫,半鞋底,长鞋底,鞋(脚上的穿着物),尤指防滑软垫和鞋跟软垫,硅胶鞋,长袜,短袜,尤指胶靴内衬”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