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19523782号“真实信仰”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09518号重审第0000000964号
申请人:古露丹宁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古露丹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09518号《关于第19523782号“真实信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685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真实信仰”由“真实”和“信仰”两个中文词组构成。其中“信仰”属于多义词,宗教信仰仅是其指向的客体之一,从实际使用情况来看,“信仰”一词的其他含义同样被广泛使用,其并未与宗教含义建立唯一对应的联系。同时,“真实”本身亦无宗教含义,“真实信仰”作为商标不会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宗教等意识形态产生必然联系,使用在香料等商品上,亦不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用于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淑婷
何旭卓
姚晓东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