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豆 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531915号“毛豆 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485号

       

      申请人:车好多旧机动车经纪(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531915号“毛豆 新车网 首付3000元起开新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99529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21661020号“毛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南瓜”等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流程信息;2、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3、申请人及其“毛豆新车”品牌的相关新闻报道及活动资料;4、“毛豆新车”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申请商标整体未形成与引证商标二区分明显的含义,如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两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分期付款的贷款、担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担保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另,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一、二的所有人不断地对申请人名下“毛豆”、“南瓜”等系列商标进行恶意抢注,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该项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卓娅
    刘洲东
    卓慧

    2020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