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味鲜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89776号“独味鲜滋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31号

       

      申请人:朱赤子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89776号“独味鲜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92612号“独味王”商标、第20234075号“独一味”商标、第30943088号“独味蜜鸭”商标、第5542687号“独味轩”商标、第30315789号“独味坊”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有显著文字“独味”,然而引证商标一至五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共存多年,申请商标亦不应判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猪肉食品、蛋、食用油、烹饪用蛋白、食用燕窝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在鱼子酱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独味鲜滋”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汉字均为“独味”,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