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751806号“光渲染”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5132号
申请人:沈阳泰科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51806号“光渲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渲染”一词有多种含义,申请商标中的“渲染”意为国画所用水墨或单色涂抹画。“光渲染”体现的是申请人产品的独特之处,体现出申请人产品与其他全景产品的差异之处,具有显著性,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特点。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光渲染”,“渲染”是三维动画、电影、电视、高清展示片中特效制作领域里的专业术语,将“光渲染”用在第9类指定的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技术、功能等特点,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禁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