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山原味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6217371号“熊山原味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96号

       

      申请人:新化县熊丰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17371号“熊山原味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99357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38996号“熊山特产 KUMAYAMA NATIV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具有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制品”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中文“熊山原味”及图构成,其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的中文部分“熊山特产”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商品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豆腐”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