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师育人”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918063号“华师育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34号

       

      申请人:华南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广州圣理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918063号“华师育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04382号“华师育德 教育中心 WWW.HSYUDE.COM HSY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1452498号“华师幼儿园 CHINA NORMAL KINDERGART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30216号“华师金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7085843号“华师教育H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三处于异议程序。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受保护记录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二已被商评字[2019]第0000301024号驳回复审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决定尚未生效,鉴于该商标的状态对本案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不等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
      2、引证商标三已被(2019)商标异字第0000056931号异议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生效。该商标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华师育人”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认读文字“华师育德”、引证商标四的显著认读部分“华师教育”在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