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23636563号“高德国际家居 GAO DE GUO JI
JIA JU”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9967号
申请人:高鹏
委托代理人:全洲(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636563号“高德国际家居 GAO DE GUO JI JIA J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4459294号“高德中心”商标、第14824601号“高德”商标、第22090593号“高德置地广场 GT LAND PLAZ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中,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在撤销复审决定中维持在“张贴广告;室外广告;广告传播;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行情代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在演员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服务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高德”与三件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高德”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段莉
张世莉
刘洋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