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LITTLE BUS TAY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716935号“THE LITTLE BUS TAY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52366号

       

      申请人:艾可尼斯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汇天润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16935号“THE LITTLE BUS TA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3238号“韬越 TAY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著作权证明文件、宣传资料及图片、参展情况、销售合同及发票、申请人获奖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英文“THE LITTLE BUS TAYO”构成,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英文部分“TAY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服务的提供者为同一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服务端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别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鲁寅
    胡振林
    张玲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