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3893245号“比邻”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8211号
申请人:王峰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93245号“比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其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12865397号“比邻客栈”商标、第16738914号“比邻小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域差异较大,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显著性并占据稳定市场份额,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引证商标未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及两件引证商标的信息资料、宣传资料、店铺图片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餐馆”等服务与两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等服务为同一种及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于两件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共存于前述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及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可足以与两件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侯文健
覃莎莎
庞婷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