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578738号“JIAHE BIOCHEMICAL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6218号
申请人:保定加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汇众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578738号“JIAHE BIOCHEM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88929号“佳和生物 JIAHE BIOLOG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018707号“Jiahe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018709号“Jiahe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018710号“Jiahe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018711号“Jiahe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018712号“Jiahe Biotech”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4857747号“JIA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杀虫剂、防蛀剂外的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认读部分英文“JIAHE BIOCHEMICAL”中“BIOCHEMICAL”的中文含义为“生物化学的”,引证商标二至六“Jiahe Biotech”中“Biotech”的中文含义为“生物技术”,引证商标七为拼音字母组合“JIAHE”。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均包含拼音字母组合“JIAHE”或“Jiahe”,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杀虫剂、防蛀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防蛀剂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杀虫剂、防蛀剂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尤宏岩
张悦
牛三毛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