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5127636号“renren ca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1号
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27636号“renren c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638127号“人仁乐康RENRENCARE HEALTHINESS-PRO及图”商标、第28750422号“人仁乐康RENREN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renren car”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RENRENCARE ”相比较,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中介服务、广告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