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oNan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9

     

    关于第34471103号“EcoNan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45690号

       

      申请人:依高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71103号“EcoNa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NANO”包含“纳米”的含义,但申请商标作为整体是不可分割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4037号“ECO”商标、第4461293号“亿高医疗E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的“EcoNano”商标在其他类别已经获准注册,且“EcoNano”商标在中国香港及欧盟地区也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性的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商标注册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易使人识别为由“Eco”和“Nano”两部分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Eco”与引证商标一“ECO”、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ECO”字母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振动按摩器、理疗设备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针、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NANO”可译为“纳米”,以此作商标组成部分使用于振动按摩器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影
    孟原玉
    姚旭祺

    2020年03月19日